
公告日期:2019-05-1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仕元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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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仕元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19]第088号
致:广州仕元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广州仕元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广州仕元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2019年4月2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下午3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为:广州市萝岗区永和新庄二路81号101A。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478.7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625万股的91%。该10名股东均为在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8.75万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8.75万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8.75万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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