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199 号
关于给予上海名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名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名传) , 注
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498 号 14 幢
22301-1515 座。
高晋君, ST 名传董事长、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经查明, ST 名传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5 年 6 月 12 日, ST 名传取得中青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青国际) 85%的股权, 对应中青国际 4,250 万元的认缴
出资额, 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
50%,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ST 名传未就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ST 名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 第 1.4 条的规定,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董事长、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高晋君作为挂牌公司主要负
责人, 未充分关注公司取得中青国际股权、 实施相关变更登记
等事项, 未审慎判断上述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未有效督促
公司履行重大资产重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重组办法》 第六条、 《业务规则》
第 1.4 条的规定。
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过程中, ST 名传向我司提交了书面申
辩, 主要申辩理由为: 本案涉及的股权变更事项系由操作失误
导致, 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 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 我司认为:
根据公司回复及主办券商核查材料, ST 名传申辩提出的操作失
误导致股权变更的理由, 缺少充分有效的依据, 不影响其取得
中青国际 85%股权的事实, 不构成正当的免责事由。 因此, 对
ST 名传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 ST 名传、 高晋君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
2025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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