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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3-17 00:32:58 股吧网页版
天安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3-16


证券代码:834661 证券简称:天安科技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至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章程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应当配合主办券商的核查与查询。主办券商对公司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二条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批露项目进展情况、出现异常情况的原因以及调整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一)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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