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30
公告编号:2024-013
证券代码:834667 证券简称:安特源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安特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4-013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议;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规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手续。
三、备查文件
1、《无锡安特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公告编号:2024-013
无锡安特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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