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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9-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广东泰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9-15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泰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5〕第177号
www.dachenglaw.com
(510620)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45、51楼
电话:(8620)38102711 传真:(8620)85238573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泰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5]第177号
致:广东泰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根据与广东泰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宝/公司”)订立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作为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下称“本次挂牌/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96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声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泰宝委托,本所就与泰宝本次挂牌相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泰宝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泰宝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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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核查。该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泰宝的有关报告引述。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外,并不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并不作任何商业判断或发表其他方面的意见。
(3)本所同意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核要求,在其《广东泰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该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泰宝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泰宝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5)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泰宝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充分核查,并独立对泰宝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3-2
目录
一、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与授权......6
二、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7
三、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10
四、公司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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