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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沈阳万合胶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11-16



20182249

当事人:

沈阳万合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合胶业),办公地址:沈阳化学工业园细河七北街58号。

王惠武,男,1968年10月出生,时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白波,男,1968年11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彭婷婷,女,1990年12月出生,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万合胶业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万合胶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惠武违规累计占用公司资金1,300万元。2018年4

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万合胶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惠武及其控制的企业违规累计占用公司资金782万元。时任董事会秘书白波、时任财务负责人彭婷婷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知悉。以上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万合胶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3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 则 》( 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万合胶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惠武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第4.1.4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万合胶业时任董事会秘书白波、时任财务负责人彭婷婷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万合胶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王惠武、白波、彭婷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万合胶业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特此告诫万合胶业,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王惠武作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白波作为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彭婷婷作为挂牌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特此告诫王惠武、白波、彭婷婷,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万合胶业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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