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1-16
20182249
当事人:
沈阳万合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合胶业),办公地址:沈阳化学工业园细河七北街58号。
王惠武,男,1968年10月出生,时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白波,男,1968年11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彭婷婷,女,1990年12月出生,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万合胶业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万合胶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惠武违规累计占用公司资金1,300万元。2018年4
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万合胶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惠武及其控制的企业违规累计占用公司资金782万元。时任董事会秘书白波、时任财务负责人彭婷婷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知悉。以上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万合胶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3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 则 》( 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万合胶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惠武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第4.1.4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万合胶业时任董事会秘书白波、时任财务负责人彭婷婷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万合胶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王惠武、白波、彭婷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万合胶业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特此告诫万合胶业,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王惠武作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白波作为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彭婷婷作为挂牌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特此告诫王惠武、白波、彭婷婷,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万合胶业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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