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4678 证券简称:东方网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5 年11 月 28 日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如有)。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三) 公司、主办券商及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挂牌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
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第十九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严格按照
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当遵守《定向发行
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等《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
定向发行规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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