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证券代码:834678 证券简称:东方网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9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具有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
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之和,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或经其授权通过实施的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的规定,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提供担保:
(一)累计担保余额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单笔担保额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百分之五。单户子企业(含本部)累计担保余额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二)被担保人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
(三)按照持股比例对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四)不得对无股权关系得企业提供任何形式得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董事会对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审查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或不属于公司主业范围;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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