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释 义...... 2
声明事项...... 3
正 文...... 5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核查意见...... 5
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注册程序的补充核查意见...... 7
三、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补充核查意见...... 8
四、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
持股平台的补充核查意见......11
五、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补充核查意见...... 12
六、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核查意见...... 12
七、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认购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核查意
见...... 14
八、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核查意见..... 15
九、其他事项补充说明...... 15
十、结论意见...... 15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 释义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指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宣传部
本次股票发行、本次定 指 东方网 2025 年定向发行股票,具体为向不特定发行对象定向
向发行 发行不超过 20,000 万股股票
国盛集团 指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精文投资 指 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
精文资产 指 上海精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增资认购协议》 指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认购协议》
《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 指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对象
对象确定稿)》 确定稿)》
《定向发行指引第 1 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1号(2023年2
号》 月修订)》
报告期 指 2024年度、2025年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发行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发行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定向发行的
合法合规性事宜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
现因本次定向发行的发行对象已确定,本所律师在核查本次定向发行的发行对象、《增资认购协议》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的基础上,对原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进一步说明,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与法律意见书一并理解和使用,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对于《法律意见书》中已表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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