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4684 证券简称:聚合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广州聚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州聚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其他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聚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聚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广州聚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股票发行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简称“三方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有关主管签字后报财务部,金额较大的需履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方可付款。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产品:
一、安全性高,基本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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