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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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15 号
关于给予北京华夏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华夏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华科技)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科星西路 106 号院 2 号楼 13 层
1305。
唐茂伟, ST 华科技董事长。
赵士勇, ST 华科技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
57 号) 及我司查明的事实, ST 华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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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 5 日至 26 日期间, ST 华科技向唐茂伟、 唐茂
亮等转让七台河华夏矿安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奉君养老集团
有限公司、 贵州华夏荣智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华夏矿安科技有
限公司和鹤岗鹤华矿安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上述股权转让资产
总额 49,949,627.01 元, 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期末总资产 34.77%,
资产净额绝对值 17,998,258.44 元, 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期末净
资产的 275.07%,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ST 华科技未按照重大资
产重组标准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 未办理停牌。
ST 华科技上述行为,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修订) (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规则》 ) 第八十一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
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2023 年 2 月 17 日修订)
第八条、 第十六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
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的规定,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违规。
董事长唐茂伟、 董事会秘书赵士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 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修订) 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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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
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
出如下决定:
给予 ST 华科技、 唐茂伟、 赵士勇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
2025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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