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7
公告编号:2024-052
证券代码:834687 证券简称:海唐新媒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海唐新媒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海唐新媒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段志敏、娄鉴朋先生与股东刘奇先生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签署了《一致
行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
一、签署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截至协议签署日,协议甲方段志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8,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5915%;协议乙方娄鉴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7,79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0969%;协议丙方刘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69,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015%;三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5,960,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0899%。段志敏、娄鉴朋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二、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1、甲、乙、丙三方均为公司股东;
2、公司股票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3、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前,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均在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4、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通过签署本协议,甲、乙、丙三方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均在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鉴于以上,为实现公司控制权稳定,保障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公告编号:2024-052
第一条 本协议所指股权为本协议各方持有的全部公司股票,其中本协议签
署时甲方持有 18,000,000 股,乙方持有 17,791,000 股,丙方持有 169,700 股,
三人合计持有 35,960,700 股。
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彼此转让股票、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通过协议转让新获得股票等任何方式所增加的股票,均适用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所持股票分开行使股东权利。
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所持公司股票发生所有权转移的,除三方一致同意外,该部分股票仍然适用本协议,新的持有人视同本协议的乙方或丙方,遵守本协议对乙方、丙方股东权利的安排与限制,转让方应确保新的持有人出具确认函等文件。
第二条 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协议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1. 未经协商一致,甲乙丙三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四方转让本协议第一条所指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也不得订立转让协议;甲乙丙三方之间转让股票的,无需取得其他方同意。
2. 未经协商一致,甲乙丙三方均不得向协议三方以外的任何第四方质押本协议第一条所指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3.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协议三方以外的任何第四方订立与本协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协议或其他文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协议三方以外的任何第四方代持所持股权或代为出席公司的相关会议,并代行表决权。
第三条 三方商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行使与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的权利时将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如乙方或(和)丙方未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进行表决的,甲方可作为乙方或(和)丙方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并代表乙方或(和)丙方进行表决,且无需额外委托手续;如甲方未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进行表决的,丙方可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并代表甲方进行表决,且无需额外委托手续。
第四条 在公司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之前,三方应协商一致,如存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乙方、丙方均同意以甲方意见作为三方最终一致意见。
第五条 若三方均在公司担任董事的,在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之前,各方应协商一致,如存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乙方、丙方均同意以甲方意
公告编号:2024-052
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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