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8
公告编号:2026-001
证券代码:834687 证券简称:海唐新媒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海唐新媒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1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2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京民申 8593 号《受理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海唐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志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浙江盘兴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宁
公告编号:2026-001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客户的原股东,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申请人浙江盘兴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或“盘兴公司”)系原审被告海南盘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云公司”)原唯一股东,申请人在原审中主张被申请人与盘云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不存在财产混同的决定性证据,即北京高商万达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高商万达专审字【2024】11001 号《关于盘云公司与盘兴公司财产独立性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存在严重的程序和内容错误。
有关本案的其他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撤销(2024)京 03 民终 16990 号判决及(2023)京 0105 民初 37994
号判决第三项:驳回原告北京海唐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改判被申请人对(2023)京 0105 民初 37994 号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或依法发回重审。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 6 月 30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海南盘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海唐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服务费 10902137.29 元及违约金(以 10902137.29 元为基
数,自 2023 年 3 月 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二、被告林迅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前述第一项被告海南盘云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林迅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盘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北京海唐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告编号:2026-001
(二)二审情况
上诉时间:2024 年 7 月 30 日
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撤销一审判决第 3 项,改判由被上诉人二(盘兴公司)对一审判决第 1 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依法发回重审;
2、请求贵院判令由被上诉人一(盘云公司)、被上诉人二(盘兴公司)共同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以及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对盘云公司人格独立性的审查以及对盘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从审查标准到认定的依据均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1 月 25 日,海唐广告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 03
民终 16990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再审情况
2026 年 1 月 7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四)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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