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2
公告编号:2026-002
证券代码:834687 证券简称:海唐新媒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海唐新媒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2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2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京民申 7842 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海唐新媒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志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浙江盘兴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客户的原股东,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6-002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申请人浙江盘兴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或“盘兴公司”)系原审被告海南盘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云公司”)原唯一股东,申请人在原审中主张被申请人与盘云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不存在财产混同的决定性证据,即北京高商万达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高商万达专审字【2024】11001 号《关于盘云公司与盘兴公司财产独立性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存在严重的程序和内容错误。
有关本案的其他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撤销(2024)京 01 民终 8009 号判决及(2023)京 0108 民初 6912 号
判决第二项:驳回海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改判被申请人对(2023)京 0108 民初 6912 号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或依法发回重审。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 0108 民初 6912 号)主要判
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盘云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海唐新媒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付款项 16940964.55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分两笔计算,第一笔,以
12386376.6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第二笔,以 4554587.95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31 日起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海唐新媒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公告编号:2026-002
如果被告海南盘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二审情况
上诉时间:2024 年 6 月 7 日
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判决书第二项“驳回原告北京海唐新媒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盘兴公司对原判决书第一项盘云公司欠付上诉人款项 16,940,964.55 元、逾期利息损失及应由应盘云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一审、二审诉讼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盘云公司、盘兴公司共同承担,司法审计费用和出庭费用由盘兴公司承担。
上诉理由:一审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错误,遗漏审理原告诉讼主张内容。盘兴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一人有限公司盘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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