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2-12
证券代码:834690 证券简称:捷先数码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具体审议表决情况详见披露于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亦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含补充流动资金)的支出。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进行验资,并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化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前使用募集资金。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条 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资金管理的制度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由财务部门审核,并由相关权限履行决策程序进行审批后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资金支出应当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计划投资项目申请支用资金,承建项目的子公司必须按月编报用款计划,经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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