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34692 证券简称:恒泰股份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芜湖恒泰有色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了芜湖恒泰有色线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芜湖恒泰有色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芜湖恒泰有色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
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
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证券
交易场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仅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向证券交易场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选任
第五条 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职务,由董事会聘任。原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
个月内应聘请新的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场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场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
证券交易场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及本细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等。
证券交易场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证券交易场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场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场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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