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4693 证券简称:金陵电机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金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上海金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金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金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功
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上海金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
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
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及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具体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有);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定期听取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部门、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负责内部审计的部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一切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重要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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