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34696 证券简称:海通基业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海通基业国际货运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海通基业国际货运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 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海通基业国际货运代理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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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本公司章程、本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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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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