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证券代码:834696 证券简称:海通基业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海通基业国际货运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海通基业国际货运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北京海通基业国际货运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批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相关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重大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融资(包括向银行等借入资金);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获得债务减免除外);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
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但交易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的,需按照第三条第(十五)款的标准提交股东会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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