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4 17:34:00 股吧网页版
诺得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34703 证券简称:诺得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诺得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诺得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诺得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及股东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诺得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股东会应当在《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公司应设置专门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公司重大制度;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公司对外提供的如下财务资助事项(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但不含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