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25
公告编号:2021-002
证券代码:834705 证券简称:联力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无锡联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法院传票的日期:2021 年 1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2 月 2 日
(注:上述诉讼受理日期为立案日期)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晶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晶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奎、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符友红、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锡联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萍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啸懿、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陈敏炜、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无锡联
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公告编号:2021-002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归还代偿的贷款本金 190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 190 万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据为《担保法》第 31 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12 月 2 日,申请人王晶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联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名下价值 220 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裁定书案件编号:(2020)苏0213 民初 10278 号。
2020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全部银行账户被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冻
结。
2021 年 1 月 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传票。
开庭时间:2021 年 1 月 7 日上午 9 点 30 分。
原告王晶女士变更诉讼请求,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案号:(2020)苏 0213 民初 10278 号之一;(2020)苏 0213 民初 10278 号之二。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 月 22
日作出的裁定书《(2020)苏 0213 民初 10278 号之一》和《(2020)苏 0213 民初
10278 号之二》,判决结果如下:
裁定书《(2020)苏 0213 民初 10278 号之一》:由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裁
定如下:
1、解除对无锡联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20 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裁定书《(2020)苏 0213 民初 10278 号之二》:2021 年 1 月 22 日,无锡联
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供了担保人蔡国祥
公告编号:2021-002
向法院案款账户上支付 155 万元作为担保财产,请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账户的保全,裁定如下:
1、查封担保人蔡国祥支付到法院案款账户上的 155 万元;
2、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联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200 万元的冻结。
(以上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服从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内容,配合相关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此次事件并未对公司生产造成影响,公司车间正常生产,但事件涉及到公司全部银行账户被冻结和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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