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2-02
公告编号:2021-005
证券代码:834705 证券简称:联力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无锡联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法院传票的日期:2021 年 1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2 月 2 日
(注:上述诉讼受理日期为立案日期)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晶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晶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奎、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符友红、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锡联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萍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啸懿、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陈敏炜、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无锡联
公告编号:2021-005
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中,原告王晶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归还代偿的贷款本金 150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 150 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依据为《担保法》第 31 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12 月 2 日,申请人王晶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联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名下价值 220 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裁定书案件编号:(2020)苏0213 民初 10278 号。
2020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全部银行账户被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冻
结。
2021 年 1 月 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传票。
开庭时间:2021 年 1 月 7 日上午 9 点 30 分。
原告王晶女士变更诉讼请求,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案号:(2020)苏 0213 民初 10278 号之一;(2020)苏 0213 民初 10278 号之二。
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全部银行账户解封。
2021 年 1 月 28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案
由:追偿权纠纷,案号:(2020)苏 0213 民初 10278 号。
开庭时间:2021 年 2 月 1 日上午 9 点 30 分
地点:黄巷法庭
地址:无锡市梁溪区民丰路 168 号凤翔件园 1 楼。
2021 年 2 月 1 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编号:
(2020)苏 0213 民初 10278 号。
2021 年 2 月 1 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编号:
公告编号:2021-005
(2020)苏 0213 民初 10278 号之三。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2 月 1 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2 月 1 日作
出的民事调解书和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民事调解书:
1、无锡联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 日归还王晶 1,509,651.36 元;
2、案件受理费 18,384 元,减半收取计 9,192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1,4192
元,双方各半负担。无锡联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 日直接支
付给王晶 7,096 元;
3、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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