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6-09-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至臻传媒: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9-08

公告编号:2016-037

1

证券代码:834716 证券简称:至臻传媒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至臻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至臻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至臻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还应当

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

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须经股东大

公告编号:2016-037

会批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

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也不得将募集资

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募集

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当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

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且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

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

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告编号:2016-037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营业务的公司,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

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

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

由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董事长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

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 超过董事长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公

公告编号:2016-037

司通过上述分级审批程序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

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

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

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

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