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1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4〕天衡福非字第 0193-04 号
致: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璐新律师和李艾璘律师,担任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
部 2025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
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释义
《法律意见书》引言中的释义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明确表述外,《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关于发行对象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发行对象中,福建绿舟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兴华控制的企业,主要从事纤维日化产品分销等业务,目前尚未进行对外投资。请发行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1)结合福建绿舟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至今的经营情况和运营情况等,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成本、净利润、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情况,补充披露该对象是否属于为本次认购设立的持股平台,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2)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权益变动与收购》的相关规定核实该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情况是否正确。”
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天衡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
1、审阅了福建绿舟投资成立至今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银行流水、相关业务发票、财务报表及员工社保缴交记录等文件;
2、审阅了福建绿舟投资股票证券账户交易明细;
3、审阅了福建绿舟投资合伙人实缴出资银行单据、验资报告等资料;
4、访谈福建绿舟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运营情况;
5、取得了福建绿舟投资出具的关于所认购股份限售的承诺。
(一)福建绿舟投资的经营情况和运营情况
福建绿舟投资的主营业务为纤维日化产品分销,同时还进行股权、证券类投资,其经营情况和运营情况具体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
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内容 2024 年度 2025 年 1 月
营业收入 109,979.90 元 132,000.24
营业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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