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9-1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春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5〕第203-1号
www.dachenglaw.co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100020
7/F,BuildingD,ParkviewGreenFangCaoDi,No.9,DongdaqiaoRoad,
Chaoyang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电话/Tel:+861058137799 传真/Fax:+861058137788
目录
释 义......4
正 文......6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6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7
四、公司的设立......9
五、公司的独立性......11
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13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16
八、公司的业务......2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2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29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32
十二、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等重要事项......34
十三、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1
十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2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3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4
十七、公司管理层的诚信情况......46
十八、公司的税务......47
十九、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9
二十一、推荐机构......49
二十二、结论......50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春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5〕第203-1号
致:北京春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春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挂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文件调取或访谈。该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提供)的文件、
证明、口头陈述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国家有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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