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11-30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春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大成证字〔2015〕第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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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春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大成证字〔2015〕第203-3号
致:北京春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春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15年9月11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春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春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核查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挂牌申请文件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关于北京春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反馈意见》中提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作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所对本次挂牌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及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的表述,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
本所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如下:
正文
一、《反馈意见》一、“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公司的具体业务开展情况,就公司是否取得了全部必要的许可资质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记载,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推广;代理、发布广告;经济贸易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业务为通过互联网为移动运营商提供移动数据业务的营销一体化服务,包括数据业务营销的策划、渠道整合、执行、平台研发、技术代维与运营等服务。
(2)经核查,公司在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数据大本营项目涉及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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