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4727 证券简称:天茂新材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天茂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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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经山东天茂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天茂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山东天茂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山东天茂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股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第三方所负债务
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公司下属企业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只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需为外单位进行担保时,在审批的同时,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第六条 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
第八条 董事会根据总经理办公室提交的有关报告,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等情况进行审核,全面分析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并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做出提供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决议。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未达到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出现本制度第十条所述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尽可能全面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全面分析担保事项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予以详尽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责任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方需要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担保申请书;
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
(二)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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