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09
公告编号:2024-023
证券代码:834732 证券简称:雄汇医疗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云南雄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9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经法院审查,公司起诉事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立案。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云南雄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逵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云南俊港中药饮片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功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4-023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3 月 12 日,原告作为承包人与被告就被告投资建设的“年加工 3000
吨中药饮片建设项目”的施工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为设计施工图的全部内容及场平、挡墙、附属设施。合同约定工程款签约合同价为 6,180 万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7 年 3 月 25 日进场施工,项目于 2019 年 3 月初完
工,并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前向被告完成了项目移交。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前完成结算,2019 年 3 月 5 日,原告向被告报送结算书及结算资料,
原告报送结算金额为 68,157,617 元。但是被告故意拖延结算,至今未与原告进行工程款结算,直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工程款 2,287 万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38,930,000 元及至款项全
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8,930,000 元基数,自 2019 年 4 月 30 日起
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利率
4.35%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五年期以上利率 4.85%计算)。
2.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3 月 12 日,原告作为承包人与被告就被告投资建设的“年加工 3000
吨中药饮片建设项目”的施工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为设计施工图的全部内容及场平、挡墙、附属设施。合同约定工程款签约合同价为 6,180 万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 12.4条关于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支付条款约定“按工程进度以银行转帐方式拨款。根据工程量报表按月拨款至审核完成工作量的 85%(变更签证造价同比例支付),扣减当月应扣款项后,每月 5 日前拨付上月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后支付至初审价款 90%,最终结算造价执行财建 369 号文及法释【2004】14 号文,发包人支付至审定总造价的 97%;剩余 3%作为质量缺陷保修金,待缺
公告编号:2024-023
陷责任期满后支付(保修金的返还见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 14.1 关于竣工结算条款的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书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 10 天内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与承包人在 45 天内共同核对完毕”。合同的附件房屋建筑质量保修书第五条约定:“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 5%,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验收合格满一年退还保修金的 50%,缺陷责任期满返还剩余保修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7 年 3 月 25 日进场施工,项目于 2019 年 3 月初完
工,项目因为被告土地问题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原告在 2019 年 3 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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