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8
北京大成 成都 律师 所
关于
成都邦普 削刀 股份限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 2017 法意第121
致 成都邦普 削刀 股份限
北京大成 成都 律师 所以 简称 本所 成都邦普 削刀 股份
限 以 简称 的委托,指派张硕之律师 杨曦律师参了 于
2017年5 16日 午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以 简称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 简称 证券法 等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牌 信息披露细 试行 以 简称 信息披露规 以及 成都邦
普 削刀 股份限 章程 (以 简称 章程) 成都邦普 削刀
股份限 股东大会议规 以 简称 股东大会议规 的 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
相关法律问题出 法律意见书
出 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 提供的 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听了 就关 实的陈述和说明,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承诺 所提供
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 效的,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 前发生的 实及本所律师
对该 实的了解,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法
对相关法律意见承担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 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得
用于 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本次股东大会文件
予以告
根据 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 认的业标
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精神,出 法律意见如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 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 董 会召集 董 会依照
章程及 股东大会议规 的规定提前通知了 各股东 第一
届董 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4 24日召开并形成决议,决定于2017年5
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董 会于2017年4 26日 告了 成都邦普
削刀 股份限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告以 简称 告 ,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 会议地点 召开方式 审议项 会议出席对象等内
容通知了各股东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 告中
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 董 长何泽先生
本所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法规 章程
及 股东大会议规 的规定,董 会作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效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 的签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15 ,代表股份25,535,738股,
占 股份总数的81.5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 的董 监 高级管
理人员 本所律师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 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 法 章程及股
东大会议规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