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34740 证券简称:凯鑫光电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南阳凯鑫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阳凯鑫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南阳凯鑫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的。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5)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7)债权或者债务 重组;(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签订许可协议;(10)放弃权利;(11)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对外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发行债券等)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0%(含 50%)以上的事项;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70%(含 7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依法授权董事会在募集资金总额符合规定的范围内发行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相关要求参照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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