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4740 证券简称:凯鑫光电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南阳凯鑫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 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南阳凯鑫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 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南阳凯鑫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
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方案担保风险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和审核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可以向公司提供充分的反担保;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
(四)在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等内容;
(三)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和相关资料,;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担保事项的经办部门是财务部,具体经办人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资信状况资料,并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对被担保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组织专业人员对担保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报告,并审核担保合同条款。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将有关书面报告、担保合同和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资料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
(二)担保的借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被担保人借款提供担保,但被担保人逾期还款至今尚未清偿,或在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尚未向公司清偿欠款的;
(五)连续三年亏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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