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12-0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宁远科技: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2-0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五年九月
目录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8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9
三、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9
四、宁远科技的设立......11
五、宁远科技的独立性......12
六、发起人和股东......14
七、宁远科技的股本及其演变......23
八、宁远科技的业务......3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2
十、宁远科技的主要财产......48
十一、宁远科技的重大债权债务......64
十二、宁远科技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66
十三、宁远科技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66
十四、宁远科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7
十五、宁远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8
十六、宁远科技的税务......73
十七、宁远科技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75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6
十九、推荐机构......77
二十、结论性意见......7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宁远科技”)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就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证言,或者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挂牌所制作的《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