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06
蓬莱海洋(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三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蓬莱海洋(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蓬莱市海洋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以整体改制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蓬莱海洋(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振兴路 189 号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50 万元。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做诚信企业铸健康事业。
第十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医药中间体(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化工产品的销售(不含危险品);
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认购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挂牌”)后,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存管。股东名册根据证监会及证券登记机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股份的认购,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认购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认购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发行的股份原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475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的全部股份,于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五条全体发起人以蓬莱市海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 4441.222946
万元按 1:1.009369 比例折合股份 4400 万股,净资产超出股份额部分 41.222946
万元作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各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序号 发起人的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彭德洲 2489.52 56.58 净资产 2015.5.31
2 彭德杰 1910.48 43.42 净资产 2015.5.31
合计 4400.00 100.00
第十六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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