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4759 证券简称:麦高控股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深圳麦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经深圳麦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第三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麦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麦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麦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是公司经营
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公司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九)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除提供担保外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除提供担保外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
(十一)在股东会可依法授权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等事项;
(十二)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 向股东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及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依法不得授权的或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和《公司章程》规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董事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融资等交易事项属于下列任
一情形的,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资产处置项目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低于本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决策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总经理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超出其审批权限的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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