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4759 证券简称:麦高控股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深圳麦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经深圳麦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第三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麦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麦高控股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 称“股转公司”)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过半 数的董事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并按股转公司的要求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股转公司指定机构备案。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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