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4759 证券简称:麦高控股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深圳麦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经深圳麦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第三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麦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麦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麦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
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和挂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
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下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如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则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
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中期报告。如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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