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4759 证券简称:麦高控股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深圳麦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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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经深圳麦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第三次监
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麦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麦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各种权利,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事会议事活动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召开监事会会议两种形式开
展。
第五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监事会
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的超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撤换。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监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其职权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如有)主持;公司未设监事会副主席或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督检查事项:
(一)公司财务;
(二)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主要形式: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可以采取列席董事会、有选择性的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实地考察、个别交流、查阅公司财务和审计等定期报表资料等方式,必要时,要求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核实和解释说明,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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