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07 17:25:57 股吧网页版
华凯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07


证券代码:834760 证券简称:华凯科技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广东华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华凯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华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华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华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的债务
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适用于
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
对外担保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
外提供任何担保,子公司对外担保需得到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
事项时,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且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特别情况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十一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
提供担保:

(一)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 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除外;

(三) 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
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相关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股东大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