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7
证券代码:834760 证券简称:华凯科技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广东华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 定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广东省佛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营业执照号:9144060079764533H。 照,营业执照号:9144060079764533H。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依据法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因本 证监会认可的方式进行。
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讼。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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