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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1 15:34:53 股吧网页版
清鹤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4762 证券简称:清鹤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上海清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清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清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 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清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 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
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
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以及《上海清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上海清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未达到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均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履行股东会特别决策程序,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条标准,但是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者,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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