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21
公告编号:2020-026
证券代码:834772 证券简称:中悦科技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5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5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有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蒋佳能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彩益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初江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与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中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认购中悦科技公司定向发行股份 中的 5260000 股。原告在签署《股份认购协议》当日,与被告签订了《关于中 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在触发
公告编号:2020-026
回购条款情形下,回购届时浙江有象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标的公司中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
原告向被告发出回购通知,回购原告持有在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 股份,被告收到原告发出的通知后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股权回购义务。2018 年 9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之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2019 年 1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
于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 议》。至今,被告仍未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回购义务。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依法判令被告回购原告持有的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并支付回购款,
暂计算到 2020 年 3 月 15 日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74186168.22 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125000 元;
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 5000 元、保全担保费暂计人民币 75000
元和诉讼费用;
4、 以上诉讼请求合计 74391168.22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涉诉的相关主体正在协 商解决过程中,控股股东正在积极妥善解决本次纠纷。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控股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产生 重大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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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京 03 民初 268 号
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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