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2-1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出席对象、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因 2020 年 1 月底以来,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峻,为积极响应政府
疫情防控措施,同时保障全体股东能按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经全体股东同意,决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由现场召开变更为网络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2 月 8 日上午 9:00 通过网络方式召开,公司董事
长王仁鸿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后续变更决定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00 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2.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000
万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5,000
万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5,000
万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 5,000
万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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