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4790 证券简称:城发集塑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主办券商并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二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原则
第七条 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披露。
前述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第三章至第四章规定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信息。
由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指引规定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应当按照要求说明未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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