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1 15:34:27 股吧网页版
飞企互联: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飞企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关于广东飞企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华金街 58 号

横琴国际金融中心大厦写字楼 5 层 邮编:519000

5/F,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No.58, Huajinjie,Hengqin

Guangdong Macao deep cooperation zone,Guangdong Province,P.R. China Postcode:519000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飞企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飞企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飞企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唐宏杰律师和黄慧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飞企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广东飞企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二十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现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等。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10: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通知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决定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22,959,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为68.33%。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