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34794 证券简称:咸亨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长期期权投资,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合作、收购或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二)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行为;
(三)不动产投资。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第五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六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交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以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董事长在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经理在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投资事项,经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经理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重大经营合同(包括借贷、购销合同,但不包括对外担保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
(一)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10%以下的主营业务投资;若一个主营业务项目需分期投入,则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前述比例。
(二)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以下的非主营业务投资(不包括风险投资);若一个主营业务项目需分期投入,则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前述比例。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重大经营合同(包括借贷、购销合同,但不包括对外担保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下的主营业务投资;若一个主营业务项目需分期投入,则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前述比例。
(二)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