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证券代码:834795 证券简称:鑫玉龙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
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其中包括修订《股东
会议事规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
提交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
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合法有效,维 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以每次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为准。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通讯或网络投票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
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下列交易行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获得债务减免除外);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等交易事项。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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