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证券代码:834795 证券简称:鑫玉龙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议案,其中包括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司指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所有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或以公司自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和质押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以下项目的加总:
(一) 公司对外担保金额;
(二)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
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十条 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
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对象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将要终止的情形(被担保对象为法人的适用);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不存在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被担保对象为法人的适用);
(三) 公司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或要求对公司提供抵押、质押的资产行使抵押权或质权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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