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4803 证券简称:鑫昌龙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深圳市鑫昌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鑫昌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鑫昌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和《深圳市鑫昌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除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外,还
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和董事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参与制订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并检查执行情况;
(十八)评估公司治理机制。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
讨论、评估;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其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议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副董
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董事长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恪守董事的勤勉、诚信的义务,以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董事长应对行使上述权利的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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