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4803 证券简称:鑫昌龙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深圳市鑫昌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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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鑫昌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
权,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和《深圳市鑫昌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公司监督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监事会及其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干涉。公司应为监事与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监事会例会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例会。监事会可根据工作的需要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临时会议。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临时会议:
(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二)公司财务违规操作、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不予改正时;
(三)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出现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但不予采纳时;
(四)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但实际上拒绝执行时。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单独或者联合,均可以提出监事会会议的议案。议案应
以提案人的名义向监事会提交。涉及公司常规监督事项的议案或者其他不宜以上述提案人的名义提出的议案,应以会议召集人的名义提交监事会。
第十三条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且至少应在会议召开
前五个工作日送达。
第十四条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在收到议案后,应在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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