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证券代码:834808 证券简称:金昌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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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运作,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及公司职工
代表。其中,股东代表监事经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选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
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或公司职工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者国家有权机构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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